第 68 條
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有下列情形之一,為侵害商標權: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。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原文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J0070001&FLNO=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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